(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8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5年6月20日生一男孩丁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1997年10月11日在与原告吵嘴打架后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十余年来一直没有音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丁某甲姐夫周某某、邻居吴某某、原告刘某某同事杨某某证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关系不睦,又一次打架被告曾将原告门市部服装烧毁。1997年10月11日双方吵嘴打架后,被告私自外出长达十余年来没有音信,原告多方打听寻找没有下落。被告丁某甲未出庭,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其夫妻感情状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5年6月20日生一男孩丁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夫妻关系不睦,1997年10月11日吵嘴打架后,被告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十多年来原告多方寻找均无音信,又查明,原、被告婚后在洛南县城幼儿园巷建有坐南向北两间三层楼房一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吵嘴打架夫妻关系不睦。1997年10月11日双方打架后,被告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十余年来原告多方寻找无音信,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讼要求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男孩丁某乙尚未成年,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判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放弃抚养费,应予准许。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二、男孩丁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洛南县城幼儿园巷二间三层楼房东边一间一至三层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西边一间一至三层归被告丁某甲所有,楼梯双方共同使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山审判员 杨小红审判员 王 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文龙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