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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键,又名李健,男。2009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键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键于2009年3月23日15时许,在其打工的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137号西8号副食店内,趁无人之机,打开办公桌柜子,从李某某存放的手提包里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李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查获赃款记录、扣押发还赃款手续、被告人李键指认作案地点照片,以及被告人李键的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李键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