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杨××、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沈××,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23号原告:张××。被告:杨××。被告:沈××。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沈××、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沈××、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杨××、沈××、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