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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小红与江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红,江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24号原告:韩小红,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54号。被告:江黎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红与被告江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红于2009年5月3韩小红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黎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小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