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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超年与章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超年,章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姜超年,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前溪街51号被告章义忠,镇康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超年与被告章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超年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