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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提出财与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朱田村永发码头。法定代表人:夏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石旺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江苏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