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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谢某。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