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谢某。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