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药××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药××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37号原告: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浙江正××药××司,横山××大道(前黄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药××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9元,减半收取994.50元,由原告浙江××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