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顾××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顾××。泉镇坝桥村木介14号。被告:李××。本院在受理原告顾××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李××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