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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李××,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盛×。被告:李××。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