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高小传、罗照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高小传,罗照荣,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1-8号。诉讼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传。被告:罗照荣。被告: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施家北路70-72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高小传、罗照荣、嘉善华都茂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5元,诉讼保全费2545元,合计6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