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9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954-1号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征。委托代理人:沈文哲。委托代理人:陈诚。被告: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园春雪苑226室。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张通。委托代理人:郑志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