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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项××,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张××。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村。法定代表人:沈××。被告:项××。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项××、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17120元,应收诉讼费42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