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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厂与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人××厂,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平湖市××人××厂,住所地平湖市××街道虹霓虹××路西。诉讼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蔡××。本院审理原告平湖市××人××厂与被告蔡××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人××厂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市××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林金良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