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荣彩与郑卫刚、吴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彩,郑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6号原告何荣彩,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8组。被告郑卫刚,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一区37幢2单元501室。被告吴凤碧,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一区37幢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彩诉被告郑卫刚、吴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