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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荣彩与郑卫刚、吴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彩,郑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6号原告何荣彩,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8组。被告郑卫刚,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一区37幢2单元501室。被告吴凤碧,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一区37幢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彩诉被告郑卫刚、吴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