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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建忠与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忠,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丁建忠,居民,乌市佛堂镇稽亭村。被告:金建平,农民,乌市佛堂镇泽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忠诉被告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忠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建忠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朱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