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建忠与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忠,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丁建忠,居民,乌市佛堂镇稽亭村。被告:金建平,农民,乌市佛堂镇泽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忠诉被告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忠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建忠负担。审 判 长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朱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