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878号原告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南阳镇××村。法定代表人高甲。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南阳镇××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高乙。原告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200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7张总金额为1396069.6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书面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96069.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726.80元。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96069.60元。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要求原告减免利息损失,在1个月内归还借款1396069.6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1396069.60元,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要求延期还款的主张,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加之原告未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396069.60元。如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5元,减半收取8682.50元,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1736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