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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民民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民民,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田民民。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和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民民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民民诉称,200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村出村路建造,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55120元未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经过属实。村委会于2009年3月会议研究决定由本村二组、三组分别承担欠款的40%和60%,该两组组长均同意此事。待二、三组有款后即可给原告支付,但时间不能确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承包被告村组出村硬化水泥路建设,于当年3月8日开工,4月10日完工,完工后经被告村验收合格,确定欠原告工程款73000元未支付。双方于2004年4月签订合同对上述事项予以确定。后被告方陆续向原告付款,2005年11月支付5880元,2006年3月支付12000元,下欠5512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表示经该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因为此道路主要由本村二、三组通行使用,故此部分欠款由本村二组承担40%,三组承担60%,该两组组长亦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承包的道路建设工程经被告验收,被告应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于现剩余未付工程款之数额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论称经会议研究决定由村二、三组承担该欠款给付义务,实际形成将其在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但该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故此转移行为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55120元。如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