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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国梁与张灿伟、王清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梁,张灿伟,王清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郑国梁。委托代理人:卜亚夫。被告:张灿伟。被告:王清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梁诉被告张灿伟、王清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国梁提出的免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告知后催告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郑国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莲      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