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0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