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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与娄梦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娄梦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负责人:蒋才土,村委主任。被告:娄梦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娄梦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平水镇娄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