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益明与胡忠宝、葛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益明,胡忠宝,葛复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85号原告:胡益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晓峰村。被告:胡忠宝,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义乌市赤岸镇晓峰村,现住义乌市城中西路133号现代公寓B座1216室。被告:葛复清,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8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益明诉被告胡忠宝、葛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益明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忠宝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133号现代公寓B座1216室的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忠宝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城中西路133号现代公寓B座1216室的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变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