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官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村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2月7日被北京警方抓获,于2009年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官某驾驶陕A×××××昌河面包车拉货,当行至本市东二环与南二环转盘时,西安市碑林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要求其停车欲依法检查该车是否有道路运输证,被告人官某不予停车拒不配合,当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南二环武警医院门口前将其截停后,被告人官某下车持刀将工作人员王佰利、赵平立、吴剑、张玉峰刺伤后逃跑。经鉴定,王佰利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赵平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在逃人员材料、法医鉴定书、违章处理决定、被告人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1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