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武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与施晓波、卢少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施晓波,卢少美,何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宏马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友顺,行长。被告施晓波,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长川村城石路59号。被告卢少美,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桐琴镇仙溪村田岸路20号。被告何钦,溪街道南湖村下南湖3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施晓波、卢少美、何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何钦的银行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12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钦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