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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与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27-2号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57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5号长城宾馆西院(车管所东200米)。法定代表人:赵汝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再伟、曹风玉,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了(2009)芝商初字第2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鲁F×××××号长安牌客车1辆。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且经本院裁定允准,原告又籍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长安牌客车1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