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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文波、戈羽等抢劫罪,李文波、戈羽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戈羽,白智强,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波,村民。200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辩护人刘立华,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戈羽,无业。200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白智强,村民。2002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智某,无业。200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智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波及其辩护人刘立华、被告人戈羽、白智强、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伙同王凡、王日升(均在逃)预谋抢劫,由戈羽、白智强到户县安顺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陕A×××××广本轿车。携带作案工具仿64式钢珠气手枪一支、砍刀、匕首等凶器驾驶租来的汽车在西安市闲转并寻找作案目标。2008年10月19日凌晨四时许,当窜至本市北关正街时,见被害人智某独自驾驶一辆白色东风思威本田轿车,便尾随其来到本市南郊的信园小区24号楼下,窜入小区后,将被害人智某用刀劫持到户县涝河桥,对被告人智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身上的现金6800元、三星V629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610元),后将被害人的车开回西安停放在高新区水晶岛酒店的停车场,三名被告人继续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语言索要钱财未果后,于2008年10月19日晚9时将被害人智某放走。所抢现金已全部挥霍。三名被告人将所抢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智某。2008年10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给被告人智某帮忙索要被害人汪某对智某的欠款,将被害人汪某非法拘禁在本市碑林区望园宾馆350房间,对被害人汪某威胁、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偿还欠款。后于2008年10月21日将汪某移至本市新城区铁路吉原招待所404房间,继续看押,直到10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害人汪某趁机向其妻发短信求助,其妻报案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智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智某非法拘禁他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均辩称其不构成抢劫罪,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被告人智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文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文波在抢劫过程中未动手,在同案犯中应属从犯。且在非法拘禁中,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伙同王凡、王日升(均在逃)预谋抢劫,由戈羽、白智强到本市户县安顺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陕A×××××广本轿车。后携仿64式钢珠气手枪一支及砍刀、匕首,驾驶租来的汽车在西安市寻找作案目标。2008年10月19日凌晨四时许,当窜至本市北关正街时,见被害人智某独自驾驶一辆白色东风思威本田轿车,便尾随其来到本市南郊的信园小区24号楼下,窜入小区后,将被害人智某用刀劫持到户县涝河桥,对被告人智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身上的现金共计6800元、三星V629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610元),后将被害人的车开回西安停放在高新区水晶岛酒店的停车场,继续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语言索要钱财未果后,于晚9时将被害人智某放走。将所抢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智某。所抢现金已全部挥霍。2008年10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给被告人智某帮忙索要被害人汪某对智某的欠款,将被害人汪某非法拘禁在本市碑林区望园宾馆350房间,对被害人汪某威胁、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偿还欠款。后将汪某移至本市新城区铁路吉原招待所404房间,继续看管,直到10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害人汪某趁机向其妻发短信求助,其妻报案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智某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被告人智某供述,供称“2008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我一人开车从凤城路26街坊往信园小区开,在草场坡发现一辆银色的广州本田车往我车上靠。后在体育场附近开慢,等他们停下后,我加速跑了。当我到了信园小区以后,发现有一个穿着白衣服的人挡住了我。对方问我后,我说你认错人了,发现他后面还有一个人。从我家门口跑来一胖子用硬的东西顶住着我的头,好像是把枪,又有人拿了把刀架到我脖子上,其中有人讲,别用刀,有枪呢。后来他们问我要了我的车钥匙,将我劫持上车。他们让我趴在车上,路上又让我掏了100元的油钱。后来来到河边,他们说让我出点钱,对我说有人雇他们,给了三万元钱要剁了我的手。这时,我感觉他们是在抢劫。在这之后,他们让我想办法弄点钱,并说对方出了十万元砍我一只手。他们从我钱包里拿走了6800元和几张卡,卡上都没有钱。路上又被他们控制在了沣峪口的一个农家乐。到了晚上八点在高新水晶岛把我给放了,并把我的手机和车钥匙给了我。我给他们留了我的联系方式。然后我就回去了,回去找汪某,因为他来先给我打了个电话,住在本市兴庆路的望园宾馆。第二天,我找汪某算账。中午一点左右,他们给我打电话,我让他们来望园宾馆,我们一起吃饭唱歌。回到房间后,又来了他们一伙的一男一女。问汪是不是欠我的钱,并问我咋办,我说要帐。我说汪欠我十八万。高个子的男的打了汪。后来,我走了,把那四个男的和姓汪的留在望园宾馆,并说不能打人。我提议我们换了个地方,换到了西铁招待所404房间。后来,我们急着问他催着要钱,胖子拿着桌子腿打了汪的背。后来,我看到他们拿着刀,我给吓哭了,便对他们讲不要胡来。凌晨一时,我就回家了,留下他们几个人在招待所。第二天中午,我到招待所找他们时被公安局抓了”。2、被告人李文波供述,供称“在抢劫前几天,我、王凡、白智强、王日升在西安市吉祥村商业街一个户外休闲用品商店花了2000元买了把仿真钢珠手枪,带了一盒子弹。买枪时还送了把匕首。我们四个人各出了500元。2008年10月18日,我与王凡、戈羽、白智强商量租车后抢人弄些钱来花。戈羽和白智强两个人回户县租车。晚上开着由戈羽、白智强租来的车在北关正街盯上了一个女的开着车,一直跟到信园小区。王凡和白智强各带了一把匕首,劫持那个女的上了他自己的车,我没看到有人用枪顶着那女的头部,我和白智强跟着那个女的坐在后排,王日升和戈羽把那个女的车开回了西安。王日升故意对那个女的说,你欠了某人的钱,我们是替别人来要钱的。带到户县后,抢走了其身上的6800元现金和手机,并威胁不给钱剁手。后来,我们将车开回了西安,送到了黄雁村后,女的开车去和湖南人谈债务去了。10月19日晚与被害人智某联系后,智某让我们过去吃饭。我和戈羽吃完饭后到了望园宾馆。白智强和王凡后来也来了。戈羽踢了湖南人一脚,听他们讲,王凡、戈羽、白智强把对方打了一顿。后转移到西安铁路吉原招待所一直控制着汪某直到被抓住”。3、被告人戈羽供述,供称“2008年10月18日,我在外上网,被王凡叫回住处。然后王凡让我回户县租车,我和白智强在户县人民路的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本田飞度车。然后,我们在北关盯上了一辆白色汽车,在陕师大附近的一个小区,我没拿任何东西,枪和匕首谁拿的我不知道。我们将其挡住后,将其连人带车劫持到了户县。我和王日升将被害人的车开回了西安。我们回到户县后,王凡对我说那女的身上只有400元钱。那女的说她被人骗了,让我们帮她要钱,后来才知道是6800元,我一分钱都没分到。第二天,我和王凡找到了李文波和智某,还有一个男的,我们在望园宾馆,那个女的说让我们在对门等着,她和那个男的算账,要是不还钱,就逼他写欠条。我和王凡进去将那个男的打了一顿,我往背上打了两拳。后又将白智强和我的女朋友叫来在铁路招待所控制那个男的,逼他还钱,后被抓。枪是他们在吉祥村买的,一直在王凡那装着。有两把匕首,没有砍刀”。4、被告人白智强供述,供称“2008年10月20日,我、王日升、戈羽在户县租车后,开车和李文波、王凡一起在路上遇到一个女的,我们尾随其来到其居住的小区。我拿匕首逼其坐回到她的车上。然后一路开车到沣峪口。抢走了其身上的6800元。搜出银行卡后,发现卡上没钱。我们谎称是别人叫我们来的,还说别人雇我们花了3万元要剁她的手,她说有个姓汪的欠她的钱。后来,我们把她送回西安,我们就回去了。第二天,李文波将我叫到望园宾馆,看到那个女的在问那个男的要钱。戈羽动手打了姓汪的,李文波还拿刀威胁了那个男的。都被那个姓智的给制止了。后来在铁路招待所住下,后被抓。作案时带了两把匕首,一把砍刀和一把64式手枪。一把匕首我在劫持那个女的时候在肩上顶了一下。枪是我和李文波、王凡、王日升在吉祥村一家户外用品商店买的。花了2000元,带了4瓶汽和一瓶钢珠,老板给了一把匕首。王凡拿了一把匕首。砍刀是王凡拿别人的”。5、被害人汪某报案材料,报称“2008年10月20日晚被控制在望月宾馆的350房间,要求我从家中拿出十万元钱,我不同意,四人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夺走了我的手机。并于2008年10月21日转移到吉原招待所,在索要钱财未果后,继续对我拳打脚踢,后我乘其不备,与家人联系报案后得到解救”。6、被害人汪某陈述,“2008年10月21日凌晨,因我不给智某写欠条,遭到殴打,并威胁要剁了我的手,智某一直未动手。10月21日中午将我带到西安市西铁吉原宾馆404房间,后威逼我与家人联系要钱,一直殴打我直至我通过妻子报案”。7、涉案物品照片,查获作案工具匕首两把、砍刀一把、气枪一支、弹丸和气瓶。8、证人沈某证明,戈羽与白智强在2008年10月18日来到其的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后开走了一辆陕A×××××的车。9、刑事判决书,证明白智强因犯抢劫罪在2002年8月19日被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枪弹鉴定书,结论为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为仿真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智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均辩称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三被告人预谋抢劫,携带凶器利用租赁的汽车将被害人劫持到户县,对被害人威胁如收不到钱就要剁了被害人的手,劫得6800元现金及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此辩解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文波的辩护人辩称的李文波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将李文波列为本案第一被告不适格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文波在本案中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或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对被害人汪某进行了殴打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波、戈羽、白智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智强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智某归案后认罪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戈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期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