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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程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程,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宣××。被告:张××。被告:王×。原告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福田花园商品楼房之需,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尽付款义务,尚欠原告货款170017.5元,按约应支付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协商解决,或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依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诸暨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