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施献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施献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代表人:王一鸣,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敏华,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献芬,县街头镇街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施献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透支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