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5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授权法定代表人王小科,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借款860000元及利息(2008年7月31日以前的借款利息为265954.36元;自2008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14933元、执行费14328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