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鼓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鼓民初字第208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甲。原告丁某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代理人曹思博,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范某乙、范某丙,现年19岁。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常喝酒,酒后打骂原告,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只好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已分居3年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是酒后打原告,而是因为原告作风不正,被告才打她的。原告离家出走四年,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一直是被告在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范某乙和范某丙。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来时有矛盾发生,2005年9月,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从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封市金明区民政局证明、禹王台区汪屯乡马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女儿范某乙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几年发生矛盾,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被告酒后打骂原告是不对的,原告因一时生气即离家出走也是不对的,其未尽到抚养双胞胎女儿的义务。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