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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