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城××……(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吴××,王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吴财荣吴财荣郦士宝二〇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