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与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范××,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傅××。被告:范××。被告:张××。原告傅××与被告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起诉称:2006年12月31日,被告以扩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6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由于该债务是被告范××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被告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两被告均未清偿。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范××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多次借款,借款数额巨大,拒不归还,已涉嫌集资诈骗,目前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欢桃审判员 朱海南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益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