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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永长与洛南县庙坪乡坡底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李永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庙坪乡坡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坡底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建玲,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永长与被告“坡底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纲和被告“坡底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建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长诉称:2003年,被告村委会建新的小学校舍,将原来的建湾小学房屋出售,我买得其中5间房屋,价款为32000元,我向村上交付人民币8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收条,但后来被告又将此房卖与他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终止。为此,我多次向村上索要我的购房款,被告以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至今未给。现起诉要求返还我购房款8000元及8000元从支付之日起存款利息1080元。被告“坡底村委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坡底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永长的购房款即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1080元。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在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文龙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