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554号原告:邱××。被告:叶××。原告邱××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诉称,被告叶××以开店周转资金困难为由,于2008年8月1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在2009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叶××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8年8月11日被告叶××出具借条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应在2009年1月30日前归还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叶××以开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8年8月11日向原告邱××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的归还期限为2009年1月30日前。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叶××依法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邱××与被告叶××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逾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邱××要求被告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邱××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