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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林甲与林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林甲,林乙,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51号原告:薛××。原告:林甲。被告:林乙。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林甲诉被告林乙、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林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会  贵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紫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