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70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华××。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