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官某诉被执行人张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官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49号 申请人官某诉被执行人张某侵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折价款1500元。判决生效后,分批次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