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海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延臣与史树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延臣;史树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臣被执行人:史树福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47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2244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224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海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