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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海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延臣与史树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延臣;史树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臣被执行人:史树福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47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2244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224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海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