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国清、陈金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林国清,陈金钗,李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城东工业开发区枫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壮勇,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清,男,1966年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塔桥路口的意达塑机门市部。被告陈金钗,女,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鉴前路29号。被告李文林,区塔桥路口的意达塑机门市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清、陈金钗、李文林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丽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