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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杭州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杭州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晴。委托代理人:洪刚。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毓秋。原告杭州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在实施建设西湖国贸大厦过程中委托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消防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作于2005年3月17日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告于2005年1月24日向被告缴付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该工程的招标工作于2005年4月1日开标,就在该工程进行评标并欲最终确认中标人时,由于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有关西湖国贸大厦项目的所有工作停滞,所以该项目的招标工作亦中止至今未作处理。2009年3月22日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债务,其实施的西湖国贸大厦项目中的建筑物西湖国贸大厦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给第三方,故原告投标的被告原实施的项目工程已不可能继续实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收取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从保证金收取之日计算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暂按活期存款年利息0.36%计算至起诉日,计3092元),合计20309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证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2、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原告为参加投标缴付2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3、西湖国贸大厦(消防工程)开标标录,证明开标时间和开标事实。4、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原告参与投标的事实。5、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说明、报纸报道,证明被告实施的西湖国贸大厦项目中的建筑物西湖国贸大厦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处置,原招标工程已不可能实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本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参与被告拥有的西湖国贸工程(消防工程)工程招标的需要,向被告支付200000元的招标保证金。现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一直没有定论,时隔四年之久,被告拥有的工程项目被拍卖,原告交付招标保证金欲获得工程的施工权,以获得更大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反之原告出资200000元资金在被告处,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该笔资金闲置多年,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存款年利息0.36%的比率支付利息实为一种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招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招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2880元(从2005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4日),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200000元的标的,以存款年利息0.36%的比率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173元,退回原告2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靖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