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军万与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11-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村主任。李某某与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二○○四年六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委会外欠债务较多,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于二○○四年十一月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本案在清理积案过程中,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麟游县河西乡合阳村委会已履行债务1000元,对剩余的3490元愿于今年年底前给付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清结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