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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何××。被告:夏甲。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