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何××。被告:夏甲。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夏甲、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