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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与朱××、冯××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朱××,冯××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730号原告:俞××。被告:朱××。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为与被告朱××、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