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