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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0788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685号。代表人张红军。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3元,由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