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周丽范与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朱正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范,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朱正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周丽范。委托代理人:曹玉琴。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朱正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范与被告嘉善天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朱正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范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