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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甲与张××、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张××,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7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张××、苍××××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陈甲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