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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扶风新店秦村砖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新店秦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24-2号申请人宝鸡市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扶风县新店秦村砖厂。代表人杨某某,砖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扶风新店秦村砖厂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麟执字第124-1号民裁定书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3)麟执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八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18.70元,给付4700.00元,剩余12487.80元未执行,申请人表示自愿全部放弃”。本院(1996)麟经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