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刘××。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