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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刘××。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